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2019-08-15 15:42

第1条 总则

1.1为了规范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购物环境,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菜篮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1.2重庆市范围内的涉农交易活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进行农副产品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商品交易活动中以零售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场所(不含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集贸市场)。

1.3本规范的主要依据: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

  《建筑给水排水建设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4本规范应坚持一下原则:

1.4.1合理调控,适量设置的原则;

1.4.2遵循规律,和谐发展的原则;

1.4.3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原则;

1.4.4适应形势,适当超前的原则;

  第2条 规划与开发

2.1规划

2.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以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2.1.2农贸市场的建设位置宜靠近居住区服务中心,且交通方便、易于停车及疏散;

2.1.3农贸市场的建设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能充分满足供电、供水及排污条件,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

2.1.4新区配套开发的市场宜采用独立或连体的建筑方式,但不宜与住宅连体;旧城改造配建的农贸市场,根据用地条件应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形式为主;

2.1.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架式农贸市场,在层高、造型、色彩以及其他相邻物业的关系上,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

2.2设计

2.2.1独立式、开敞棚架式农贸市场建筑覆盖率应控制在45%—55%内,绿化率宜控制在10%—15%内;

2.2.2商住混合型农贸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2.2.3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高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00c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空高度不低于400cm;

2.2.4市场建筑应符合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2.2.5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置固定停车场(库);

2.2.6食品、干副食品、熟食品交易区须作适宜性装饰;对生鲜食品的加工要分隔区定点,避免交叉污染和有害菌传播;

2.2.7农贸市场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污和噪音处理条件。

2.3开发与分类

2.3.1农贸市场的开发权限为:市场通过竞标等方式取得开发权的企业和自然人,或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

2.3.2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三类,即纯商业物业建筑、商住混合物业建筑、开敞式棚架建筑。

2.3.3农贸市场可按建筑面积100—150㎡/千人(服务人口量)标准规划配置;也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确定其适宜的建筑形式,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

2.3.4农贸市场通常按功能划分为:区县级中心农贸市场、区县级一般农贸市场、社区农贸市场和小区农贸市场:

2.3.4.1区县级中心农贸市场:辐射半径2000米以上,面积超过10000㎡,且服务10万人以上;

2.3.4.2区县级一般农贸市场:辐射半径1000—2000米,经营面积5000—10000㎡,且服务人口5—10万人;

2.3.4.3社区农贸市场:辐射半径500—1000米,经营面积2500—5000㎡,且服务人口2—5万;

2.3.4.4小区农贸市场:辐射半径500米以内,经营面积2500㎡以内,且服务人口2万以下。

  第3条 基础设施

3.1给排水系统

3.1.1农贸市场的给水管网应与市政供水设施联网,有必要时可以设置二次供水系统;

3.1.2农贸市场内的用水应独立装表计量,其总阀和水表应设于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和超表;给水主管径根据市场规模或用水量自行配置;业主及经营户应单独装表计量;

3.1.3农贸市场的用水收费标准按政府相关部门价格加合理公摊执行。

3.1.4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计,自成网状系统,不得与其他建筑物污水管系统共用,有条件的市场应设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系统;

3.1.5摊位前须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污水口处应加设防护网罩;通道中间应设主排水暗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30cm,上覆有孔盖版。盖板孔径为3cm;污水管可采用水泥管或其他管材,主排污管管径不小于30cm,支管管径应不小于16cm;排污管道之间应设置窨井,其间距不宜大于10m/个;排污系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3.2电气系统

3.2.1电气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3.2.2总用电量按建筑面积30—50W/㎡配置;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应有独立的变压器和配电室,配设二次供电系统;市场应提供三相供电电源,以方便经营者220V、380V用电需求;

3.2.3通道公共照明系统宜采用日光灯或节能灯光源;照明间距以3盏/10M为宜,采用40W日光灯或20W节能灯;门面内均应独立安装电表,特殊环境电器插座采用防水型;

3.2.4市场内主电气线路应采用桥架式铺设,分线路采用暗设或穿管铺设。

3.3卫生间

3.3.1中心农贸市场以及多层市场应每层设一间,男女分设,每间蹲位不少于五个;小区及单层市场卫生间设置不少于一间,男女分设,每间蹲位不少于四个;

3.3.2墙面应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80cm,地面铺设防滑地砖;须有盥洗盆及冲洗系统;蹲位间应采用隔断式;应有排气口和必要的照明系统;卫生间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二类公厕建筑标准;

3.4室内通道

3.4.1室内通道分为主通道和次通道;主次通道相连,形成网状循环;

3.4.2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00cm,有条件的市场适应加宽;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50cm;

3.4.3通道地面应具备防滑、排水功能;室内通道应标示出入口方向,市场内的业态和区域。

3.5警示标识

3.5.1市场内应统一制作相关的警示标识或标牌,悬挂在适宜位置;

3.5.2标识的主要内容包括:提示消防安全类、提示顾客防范类、提示业态区域内、保护消费者权益类、其他有效宣传类。

3.6公平秤

3.6.1各级市场应根据面积和业态设公平称;

3.6.2公平秤应采用电子秤并由专人管理,定期送检;

3.6.3公平秤应设在宽敞、明亮、方便顾客处。

  第4条 附属设施

4.1停车场(库)

4.1.1农贸市场应根据自身的条件独立配置停车场(库);

4.1.2市场周边主干道路宽度不小于700cm;

4.1.3停车位按以下标准配置:区县级农贸市场:0.5车位/㎡,社区农贸市场:0.2—0.3车位/㎡;

4.1.4停车场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车辆进出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

4.2化粪池

4.2.1凡建有卫生间的市场均应建与其配套的标准化粪池;

4.2.2化粪池的建设位置应以安全、便于清掏为原则;

4.2.3定期由专人进行沼气和沉积物的检查和清掏;

4.2.4化粪池应按照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建设,不得擅自改动。

4.3休息场所

4.3.1各级市场应设专用顾客休息场所:多层建筑应在每层设休息场所一个,其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1%;

4.3.2休息场所应设于市场安全、宽敞、明亮,空气流通处;

4.3.3休息场所应配有座椅、垃圾桶、降温设备;遇持续高温,应提供应用水和解暑药物。

4.4信息公示栏;4.4.1各级市场应设公示信息栏;;4.4.2公示信息栏尺寸应不小于80×160cm;4.4.3信息公示一般包括:市场规章制度以及摊位;4.5导购图;4.5.1市场主要通道口须配置导购图;;4.5.2导购图须用不同颜色标注经营业态分布及出;4.5.3导购图尺寸大小应以满足顾客视觉清晰、明;4.6清洁工具;为保障市场清洁卫生,须合理配置专用清

4.4信息公示栏

4.4.1各级市场应设公示信息栏;

4.4.2公示信息栏尺寸应不小于80×160cm;各级、各区域市场应每层每区域至少设一处,有条件的市场可设LCD信息显示器;

4.4.3信息公示一般包括:市场规章制度以及摊位招商、出售信息;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曝光警示;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和有关信息;市场商品及价格信息;

4.5导购图

4.5.1市场主要通道口须配置导购图;

4.5.2导购图须用不同颜色标注经营业态分布及出入口;

4.5.3导购图尺寸大小应以满足顾客视觉清晰、明了为基本要求。

4.6清洁工具

  为保障市场清洁卫生,须合理配置专用清洁机器和工具,主要包括:洗地机、吸水机、垃圾桶、保洁车、大小扫帚、拖帕式尘拖、相关的清洗剂、高压清洗泵、管道疏通机、榨水车等。

  第5条 消防安全系统

5.1农贸市场的建筑应符合消防要求,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招商经营等工作;

5.2应配置消防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和相应的监控设备,应建立和健全检查登记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农贸市场的管理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3室内应配置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干粉灭火器(或根据业态的不同由所在地消防部门制定便携灭火装备);

5.4对农贸市场进行分区防火的设置,区与区之间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火门、防火墙等进行隔离,并标明防火隔离带,防止任何占用行为;

5.5按照市场规模应建设消防水池,根据市场的面积大小和消防要求,统一纳入总体规划设计;

5.6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系统,各农贸市场应明确消防通道走向并以统一的标识加以指引,消防通道不得挪作它用。

  第6条 信息系统建设

6.1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

  区县级中心市场应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和市场经营为核心,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6.2信息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

  基本功能,使用功能,管理功能,电子监控功能。

6.3信息系统建设的内容

6.3.1机房建设应选择在市场原有建筑物内,也可在市场相邻处新建,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并具备设备安装、使用条件。

6.3.2管理信息化系统

6.3.3数据传输、交换系统

6.3.4结构分布线:主干网络宜采用多膜光纤,分支部分网络宜采用5类无屏蔽双绞线。

6.4商务信息显示包括LED大屏幕显示和触摸屏计算机。

6.5电子结算系统一般采用IC卡及相关设备,实行划卡交易,同时也可对客户的业务进行管理。

6.6系统设计的要素

  可行性,经济性,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6.7管理系统硬件、软件的选择

6.7.1应用程序服务器,宜采用IBMP650计算机,双机热备份;管理系统服务器采用IBMP630服务器;

6.7.2数据库、交易数据库与应用程序的服务器应共用;

6.7.3客户机选择,市场可根据规模、管理工作量等,合理配置;

6.7.4辅助设备,含激光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及其相关设备;

6.7.5网络中心设备,包括局域数据交换设备和各种综合布线;

6.7.6网络安全设备,主要选择硬件防火墙;

6.7.7机房设备,应配置UPS不间断电源,空调及除湿设备;

6.7.8显示屏,可采用三基色的LED显示屏,其屏幕面积可具实际情况确定;

6.7.9电子监控设备,主要用于市场周边环境和场内安全监控。

6.7.10信息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三方面。

  第7条 食品检验检测系统建设

7.1资源配备

7.1.1市场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并留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用房(室);检测中心应设于市场管理范围内,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

7.1.2为保证食品安全应配置相关的检测、检验专用设备;

7.1.3市场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测仪器的配置

  市场可根据交易量确定检测检验仪器的配置型号和数量。基础配置应包括:理化检验类、微生物检验类、其他类。

7.3检测仪器应突出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含量、农药残留量、微生物含量等功能。

  第8条 业态配比

8.1农贸市场在进行业态配比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8.1.1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市场交通环境、市场地理位置;

8.1.2考虑市场使用面积、业态分布,做到“限量配比、合理搭配、相互依托”;

8.2业态配置

  市场应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商业特点合理配置:通常以肉类为基数1,则水产(鱼类)0.46,蔬菜类1.46,禽蛋类0.28,粮油干副食类0.5,其他综合类0.32.

8.3设施原则

8.3.1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需求,充分考虑业主、经营者、消费者的

  需求;

8.3.2划行归市、统一规划、设施配套;

8.3.3借助超市功能理念,科学设计规划布局;

8.3.4实行干湿分离、生熟分开、相互依托;

8.3.5城乡结合部市场应有足够的自产自销区域。

8.4摊位设置

8.4.1区域经济,主要范围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辐射力、餐饮业繁荣程度、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状况;

8.4.2周边因素,主要指周边人口、交通、购买力与摊位设置量成正比;周边农贸市场和超市数量与摊位成反比;

8.4.3内部因素,主要指市场硬件设施完善、区域功能性、管理水平与摊位设置量成正比;

8.4.4其他因素,包括新城建设的规划与布局影响度、旧城改造的规划与布局前景预测、摊位设置测算指标等及个方面的内容。

8.5摊位建设

8.5.1摊位尺寸大小应考虑经营业态和使用面积;摊位平均尺寸建议:200cm(长)×100cm(宽)×75cm(高);水产、鱼池的大小应以满足经营需求而建;摊位后留足100cm×200cm的储存及粗加工区;

8.5.2固定摊位采用砖混结构修建,表面、立面、侧面敷贴釉面白色瓷砖;摊位平面右上角应预留排水孔,直径不得小于5cm,正前方应设挡水线,高度及宽度为5×3(cm);

8.5.3经营熟食品和屠宰的摊位应封闭,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家禽摊位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冲水式笼舍,并与其他企业实行隔离。

8.6门面

8.6.1门面建设应为对外平街层设置;门面建设应符合市政建设要求;

8.6.2套内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个,特殊业态可适当增加;

8.6.3门面内应根据经营业态适当装饰,并有供电、供水、排污配套设施。

8.7网箱

8.7.1网箱建设应为室内需要设置;使用面积宜在5—15㎡之间,特殊经营业态可适当增加;

8.7.2网箱建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网箱建设应使用轻质材料或网状材料分隔,独立开门;

8.7.3网箱统一制作广告额头;须配置供电照明设施。

  第9条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章转自http://www.9d4d.com/LaoDongFaGui/187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