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基本版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标准
编制机构
主编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参编单位: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编委顾问:吕勇
编委主任:李龙生
主要起草人:曹诚、刘松桃、曾吉娜、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徐婉容、李健、洪贵琼、林志清、林坤
校对人:姜菱
主要审查人:王丰、张碧阳、林照宏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建设改造的标准,提升市场场地标准和设施条件,提高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由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基本版》(以下简称《导则》基本版)。
编制组通过对我省市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出我省市场在经营环境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不足,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13)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导则的编制。
《导则》(基本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及建设和附录(暨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实施,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1总则
1.1.本《导则》(基本版)规定了市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等要求。
1.2.本《导则》(基本版)适用于海南省乡镇行政区域内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1.3.本《导则》(基本版)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建设“以人为本”的宗旨,合理经济地利用市场资源,为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经营条件。
1.4.建设应满足海南的气候特点和风情特色。
1.5.周边的消防通道、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应同步建设。
1.6.建设与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基本版)规定外,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及当地的相关要求。
1.7.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使用要求及单项建筑内的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建筑面积>;5000㎡;
中型:建筑面积>;1000~5000㎡;
小型:建筑面积≤1000㎡。
2编制依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商务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现行国家、海南省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
3术语
3.1.农贸市场(菜市场)
是由农贸市场(菜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7qWAq9jPqE
3.2.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是指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25%的农贸市场,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度不小于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长度的50%。
3.3.摊位
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
3.4.购物通道
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交通、疏散等的通道。
3.5.水产品“二去”服务
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
3.6.不可食用肉
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7.农产品废弃物
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8.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市场内确定的责任区,和摊位内外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3.9.辅助管理用房
为保证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检测室、投诉(宣传)室、设备房、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
4场地环境
4.1.选址要求
4.1.1.市场选址应符合乡镇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
4.1.2.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同时体现对残障人士的关怀。
4.1.3.以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000m以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1.4.乡镇应按相关要求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小型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100㎡建筑面积,中型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100㎡~120㎡建筑面积,大型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1车位/120㎡~150㎡建筑面积。非机动停车位不小于2辆/摊位。
4.1.5.乡镇市场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应少于2个,宜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应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4.2.建设规模
4.2.1.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
4.2.2.新建乡镇市场公共卫生间按2个厕位/600㎡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中性卫生间,其中有1个无障碍厕位(含市场外80m以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应设置男女洗手盆各1个。建筑面积每增加600㎡应增配1个中性厕位。对于升级改造的市场参照本条执行。
4.2.3.乡镇农贸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密闭垃圾间的空间及面积规模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
大型的市场不应小于25㎡;
中型的市场不应小于20㎡;
小型的市场不应小于15㎡;
密闭垃圾间应与环卫部门协议,设于农贸市场的合适位置。
4.3.无障碍设计
4.3.1.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4.3.2.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4.4.疏散设计
4.4.1.市场所处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4.4.2.乡镇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应超过2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应超过12m,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3.市场的对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其它方面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5.装饰设计
4.5.1.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并应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并向排水沟或地漏方向找坡。选用水泥砂浆铺设防滑地砖,砖与砖之间留有不小于3mm的砖缝,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
4.5.2.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度不应低于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顶;天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
4.5.3.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吊扇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其它管道、管线等。
4.6.场内布局
4.6.1.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市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
4.6.2.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得小于5m。
4.6.3.乡镇内设有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的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其经营区周围不得有污水、污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周边25m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水产品及活家禽等。
4.6.4.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6.5.乡镇市场内设置现炒现卖柜台时,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散热等安全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
4.6.6.乡镇市场内不得违规经营本《导则-基本版》规定以外的农产品。
4.6.7.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市场内宜设置开水间,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m。
5建筑设施系统设置
5.1.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
5.1.1.乡镇市场主体建筑(交易大厅)应按“干湿”、“生熟”、“洁污”及“辅助管理服务”等功能进行合理的配备与分区。
5.1.2.小型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大型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不同的朝向位置,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5.1.3.室内主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8m,次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m,并且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有关要求。
5.1.4.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设有台阶时,应同时要设置无障碍通道。货物出入口应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
5.1.5.室内安全疏散通道上方应设置紧急疏散指示灯(牌)装置,并设置紧急疏散应急照明灯。
5.1.6.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室内空间舒适、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阳措施完善。
5.1.7.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或地漏方向设置0.5%~1.0%的排水坡(详见图5.1.7)。
5.1.8.敞开式棚架市场,其周围应设置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等设施,围墙或围栏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应低于2.4m。
5.2.给水设施
5.2.1.应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或污染;出水口下沿与溢流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供水管径2.5倍。对于地面冲洗给水、密闭垃圾间冲洗给水、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禽笼室的冲洗给水等均应在给水管设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
5.2.2.水产品类经营区的供水管道应铺设到每一个摊位;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经营室、禽笼室等应将供水系统铺设到专用空间;肉类经营区供水到经营区每组摊位;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柜或专间。
5.2.3.其它类别的经营区应供水到每组摊位。
5.2.4.各经营区的摊位供水点应设置水龙头。
5.2.5.应设置加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市场地面、台面、墙面、设备和设施等。所有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5.2.6.市场内卫生间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5.2.7.市场各摊位给水系统应采用符合规定的PVC等管材,用于清洗地面、台面、墙面、设备设施等的给水系统管材可采用普通PVC管材。
5.3.排水系统
5.3.1.市场内部排水管道、沟、地漏等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物排水管道系统共用。室内、外排水管道、沟、地漏等系统应优先采用直线排放式,减少弯道且应设置0.5%~1.0%的排水坡度。
5.3.2.购物通道上设置的排水管道应设为暗道,并设有防止异味上传的设施,不得设明管、明沟、明槽等。
5.3.3.摊位外侧或内外侧应设置污废水排水沟,排水沟净宽15cm,起坡处深度不应小于3cm,排水坡度不小于2%;排水沟侧面及底部应平整光滑,以利于污废水顺畅排放,排水支管与排水主管连接;室内排水支管与支管之间、支管与主管之间、主管与主管之间等连接处应设沉砂水封井,沉砂水封井的设置间距不大于20m;支管管底与沉砂水封井底部距离应不小于400mm,并应及时清理井底沉积物以防止堵塞排水系统(详见图5.3.3)。污废水排出市场室外,通过室外排水主管,经过沉砂水封井排入三级隔渣池后排入室外排水系统。市场室内排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DN150mm,市场室内排水主管管径不应小于DN200mm。
5.3.4.内、外排水系统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现“回头弯”。
5.3.5.水产品类、畜禽肉类摊位的排水沟、槽应适当加深。
5.4.排污系统
排污系统仅对卫生间及鲜活家禽经营区独立设置,所有污水均应按污水排放系统的室内做法,排入三级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再通过市政排污系统排放。
5.5.供电设施
5.5.1.应配置满足用电负荷的、安全的供电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及安装规范等要求。
5.5.2.室内、外导线以暗线敷设为主,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当市场室内、外导线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敷设。
5.5.3.市场各摊位上方及主通道与购物通道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置照明灯具;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供电系统;应急照明时间均不应小于30min,照度不应低于5lux。
5.5.4.交易大厅内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x;摊位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ux,光源高于台面1.50m~2.00m。特殊区域的照明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大灯光垂直照度值。市场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为:现行值≤9W/㎡,目标值≤8W/㎡。
5.5.5.照明总体上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独立功能区域可采用就地控制。
5.5.6.用电线路、插座应满足市场交易、电子秤等用电要求。
5.5.7.冷冻区的布线规格、插座应满足冷藏保鲜柜的用电要求;特殊情况下断电时摊主应自备发电机为冷藏设备供电。
5.5.8.市场家禽类经营区、肉类经营区及水产品类经营场所等用水较多的区域,应使用防水电源开关、防水插座和防潮照明灯具等,灯具防护罩应为防潮、防尘型制品。
5.5.9.市场各经营区应配置带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要求的电源插座,并配备带地线的漏电防护装置。
5.5.10.市场内各用电摊位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其它功能区用电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5.5.11.中、大型市场应设置通信网络系统。
5.6.通风系统
5.6.1.开敞式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5.6.2.封闭式室内设置空调系统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可参照《导则-标准版》执行)。
5.6.3.应按每1000㎡建筑面积安装不低于2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建筑面积超过1200㎡以上时,每增加150㎡相应增加功率200W的功率标准配置。进风口和排风机口的位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5.6.4.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等装置。
5.6.5.家禽区、熟食区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家禽区应设置于市场下风方向的一角处或独立设于市场主体下风方向之外;家禽区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h,熟食区换气次数不小于15次/h。KAvmyVYxCd
5.6.6.交易大厅内沿各购物通道每8m左右设一台大功率吊扇,每组摊位内设1~2台吊扇;吊扇安装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得低于2.8m。
5.7.冷藏保鲜设备
5.7.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藏)柜。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5.7.2.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5.8.消防系统
5.8.1.建筑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9.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系统
5.9.1.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要求。市场内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应无乱吊挂、乱张贴、乱占道经营及垃圾乱堆积等现象。
5.9.2.市场内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收集,专用封闭容器定时定点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封闭垃圾桶(箱),垃圾应分类收集;在合适区域应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间。qotL69pBkh
5.9.3.垃圾间应设置室内冲洗给水系统及冲洗污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排入排水管网,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5.9.4.每个经营摊位内应至少配置一个封闭式垃圾桶(箱);农沿各购物通道每10m左右应设置一个翻盖自动封闭式垃圾桶。
5.9.5.市场内应配置封闭手推式垃圾车或配置大容量密闭垃圾桶,将垃圾集中运至密闭垃圾间,再定时统一处理。
5.10.监控系统
应设置全面电子监控系统,对市场内外实施全覆盖24小时监控。应设立专用监控室及监控设备,对人员安全、消防安全、财务安全、场地卫生、经营秩序、物品交易等实施全面监控,并由专人负责。
5.11.辅助服务系统
5.11.1.每个摊位前应设置摊位编号及商品价格公示牌。应设值班室、办公室、检测室、宣传栏、公平秤点、监督投诉箱等。
5.11.2.应靠外墙下风向位置设置公共卫生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向地漏方向放坡大于0.5%。墙面应铺贴面砖,天花刷防霉涂料,卫生间应设排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的交换对流,避免异味污染。MZpzcAiHKo
5.11.3.密闭垃圾间设置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应设置机械排风扇;地面铺防滑地面砖,墙面铺贴面砖至顶,天棚刷防霉涂料;密闭垃圾间内设置净宽度和最浅深度均不小于30cm的排水沟(详图5.11.3)。
图5.11.3
6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
6.1.摊位分类
6.1.1.摊位应按“蔬菜类、水果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分区设置,或因地制宜按本区域习惯配置。
6.1.2.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条状式或岛状式摊位。
6.1.3.市场内的商品自产自销区,应划定区域,合理布局安排摊位;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整齐、有序、安全、卫生。
6.2.摊位设置
6.2.1.摊位单侧布置时操作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1m,摊位双侧布置时操作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6.3.标准摊位
6.3.1.每个标准摊位台面宽0.8m~1.0m,长1.2m~1.5m,台面高度0.7m~0.8m,每组不超过8个的摊位,每组摊位至少设置1个宽度为0.9m的出入口。每组摊位内侧及外侧地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5cm的排水沟,排水沟起坡处净深度不小于3cm;排水沟应设置带孔盖板。TFmfLhHMWP
6.3.2.摊位操作间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摊位内、外墙面应铺贴浅色抛光墙面砖。摊位台面应铺贴浅色抛光面砖。
6.4.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采用准摊位做法)
6.5.畜禽肉类摊位
6.5.1.摊位台面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台面高度0.7m~0.8m;每个摊位台面上适当设置应一个Ø75mm排水孔,迎客面设挡水边。
6.6.水产品类摊位
6.6.1.水产品类交易区摊位应靠外墙一侧集中设置。台面面积不应小于1.2㎡,宽度不小于0.9m。内墙面、柱面粘浅色光滑墙面砖到顶,地面铺防滑地砖,并以1.0%~2.0%的坡度坡向排水沟。台面内、外两侧地面均设置有盖排水沟。ztkEju9PET
6.6.2.冰鲜区摊位高0.7m~0.8m,迎客面设挡水边。活鱼交易区摊位分为二层,上层为迎客面设挡水边的台面,下层为鱼池,鱼池内设Ø50mm的清洗排水口;鱼池可由摊主自行砌筑。活虾蟹交易区摊位0.3m~0.5m高,台面上摆放蓄养容器或直接砌筑的蓄养池或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水池内适当位置设有Ø50mm的清洗排水口。贝类交易区摊位高0.6m~0.8m,各摊位台面贴浅色抛光面砖。NpjMPeCQTA
6.6.3.活鱼及冰鲜交易区每个摊位设杀鱼操作台面及水龙头;每个摊位应设置1个封闭式垃圾桶;摊位迎客面设挡水边;每个摊位安装1个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6.6.4.水产品区、活鱼区每组摊位应设置供氧装置,供氧管应敷设到每一个蓄养池;供氧装置应按经营摊位分别设置用电计量装置。
6.7.熟食类摊位
6.7.1.熟食类交易区应采用封闭式经营,熟食间内不设排水沟,仅设防异味的自封地漏。熟食类摊位距离活禽区、卫生间、垃圾房等污染区距离不应小于25m,距其它类经营区不应小于12m。
6.7.2.每组熟食类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兼更衣间)、设挂物钩、消毒池、洗手盆(池)、消毒灯等。
6.7.3.熟食类摊位高度为0.7m~0.8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9m,选用抛光面砖台面,每个摊位的售卖窗口应设置为常闭式自动封闭门。
6.7.4.熟食类经营区内顶棚应设吊顶,防止天棚抹灰等坠入熟食品上。吊顶净高度不应低于3m。
6.8.豆制品(面点)类摊位
6.8.1.摊位台面高0.6m,宽度不应小于0.9m,上设高0.6m带滑道玻璃门或有机玻璃门的售货柜,总高度1.2m。不得露空售卖,并应设带滑门的售货窗口。
6.9.蛋品类(采用准摊位做法)
6.10.粮油制品类(副食品)摊位
粮油制品类经营区应采用专用空间,配置成品的售货架。
6.11.家禽类摊位
6.11.1.家禽类摊位应封闭或半封闭经营,应靠外墙布置。家禽存放笼区、专门宰杀区、销售经营区等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家禽存放应采用成品禽笼,每层笼底应设置接载粪便的装置。地面应设排水沟及冲洗设备等上下水设施(详见图6.11.1)。家禽区应设独立通风换气系统,定时消毒。
6.11.2.家禽类交易区必须设置独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15㎡。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排水沟应设盖板,应设独立的给排水系统;应设置宰杀、宰后待烫池、脱毛及清洗水池、操作台等设施,配备封闭式垃圾桶,并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排气系统;家禽宰杀间内严禁明火作业。
图6.11.1
7商品陈列与销售
7.1.蔬菜类
7.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等,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7.1.2.需用扎把的蔬菜应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7.1.3.需保鲜的蔬菜应采用环保易降解的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7.2.畜禽肉类
7.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ASeRW8tZM5
7.2.2.畜禽肉类商品整理、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
7.2.3.畜禽肉类商品严禁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及着地存放。
7.2.4.畜禽肉类摊位必须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每组摊位应设置水龙头及清洗池,当天销售完毕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
7.2.5.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台面、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挂件、禽肉摆放格栅等应每天清洗。
7.2.6.畜禽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7.3.水产品类
7.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台面或架空多孔板上铺设散冰保鲜。
7.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用容器中销售。
7.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或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二去”操作台和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7.3.4.水产品零售点每组摊位应设置水龙头及清洗池,每日交易结束后,必须对交易区域和交易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刀具和摆放格栅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7.4.豆制品(面点)类
7.4.1.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证。面点类销售按当地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7.4.2.豆制品(面点)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7.5.熟食卤品类
7.5.1.生食品、熟食卤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等应符合食品国家和当地的相关卫生要求。
7.5.2.熟食卤品经营区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要有完善的防蝇、防蟑螂、防鼠等设施。
7.5.3.应采用无毒环保型易降解的保鲜食品袋密封包装。
7.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着整洁的工作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镯等饰品。在岗时应保证个人卫生符合相关要求。
7.5.5.熟食销售人员严禁裸手直接触摸食品。
7.6.腌腊制品类
7.6.1.销售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容器应当加盖密闭,并配备有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
7.6.2.酱腌菜销售人员严禁裸手直接触摸食品。
7.7.清真食品类
7.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由市场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民族政策。
7.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位、专人员、专库房、专用车等的要求,不得与非清真类食品混杂;严禁违反民族习俗。
8包装
8.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包装制品。
8.2.腌腊制品类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等。
9卫生
9.1.环境卫生
9.1.1.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
9.1.2.对不可食用品及水产品废弃物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Pd8c6xh9aX
9.1.3.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
9.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9.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9.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10市场规范
10.1.管理规范
10.1.1.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等。
10.1.2.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0.2.质量规范
10.2.1.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应小于
10㎡,配备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检测设备等。
10.2.2.市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油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相关的商品,应建立产品销售责任追溯制度。
10.2.3.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腐烂等不合格商品。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0.3.证照规范
10.3.1.场内经营者应持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0.4.价格规范
10.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0.4.2.严禁违法经营、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行为。
10.5.计量规范
10.5.1.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0.5.2.票据、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6.服务规范
10.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
10.6.2.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及投诉电话。
10.6.3.应设宣传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及摊位号牌等。
10.7.信用规范
10.7.1.应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10.7.2.对于违法经营者,除对其追索赔偿外,还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导则用词与符号说明
11.1.用词
11.1.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1.1.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1.1.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1.1.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1.1.1.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1.1.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11.2.符号
11.2.1.“1%-→”表示坡度,即坡面的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的百分比。
11.2.2.“ ”表示间距,即孔洞或格栅之间的净距离。
11.2.3.“Φ”表示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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